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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河北为农民工进城清障
2006-08-18 11:08  文章来源:河北武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务之窗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《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》,要求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,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,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,对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规定,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,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,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。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,从根本上解决拖欠、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。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,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2个月的平均工资,作为工资保证金,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,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的2%建立工资保证金。

  《实施意见》明确要求,要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,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,延长工时和休息日、法定假日工作的,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。

《实施意见》还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。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,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。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,要做好工伤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,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。同时以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为重点,积极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,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。

此外,《实施意见》还就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进行了规范。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、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、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,《实施意见》允许优先准予落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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